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122执613号
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2025)陕0122民初4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9924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2025)陕0122民初40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888.6元,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陕0122民初4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于2026年4月13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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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