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2民初7260号
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B1E1幢18015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天40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志天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大志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广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志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交公司、**立即向大志天成公司偿还欠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3,5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广交公司、**立即向大志天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1日,大志天成公司与**签订《合同》,约定**将申报“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以及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相关事务交给大志天成公司代理。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为:合同费用总额为133,000元,**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签署合同三日内支付合同首付款8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待中级职称人员准备齐全给企业购买社保后,即支付人才费用5万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为“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合格且已领取资质时,支付《合同》剩余款项53,000元。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本院,并约定胜诉方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大志天成公司已依约履行义务,但**仅支付了7万元。2021年4月7日,大志天成公司与**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需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大志天成公司支付尾款45,000元,但**并未按约付款。大志天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是代表长沙县锦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晨公司”)签订的合同,广交公司应承担一部分款项,愿意协商解决本案。
被告广交公司辩称:1.广交公司未与大志天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之前也不知道该公司的存在,广交公司与锦晨公司**签订的合同已于2020年10月终止,与大志天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广交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与锦晨公司签订《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代理申报项目》的合同,合同金额为153,000元。3.合同第五条代理期限中明确规定锦晨公司应在100天以内将资质全部办理完毕,且广交公司已根据合同支付锦晨公司代办费用10万元。4.因锦晨公司代办的项目直至2020年7月底都未能办理成功,经广交公司多次催促,锦晨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广交公司出具市政三级资质未能如期办理的情况说明函,再次承诺2020年10月份资质可公示合格,如10月份还未能如期取得资质审核通过,则合同终止。5.锦晨公司未如期履行合同,造成广交公司损失合计109,084.33元。6.按照合同该金额,广交公司还应支付锦晨公司53,000元,但广交公司的损失大于需向锦晨公司支付的费用。
原告大志天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合同、《2020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及汇总表、《补充协议》、《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被告广交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付款给锦晨公司的银行电子回执单、广交公司支付建造师费用电子回单、锦晨公司出具未能如期办理市政三级情况说明函、***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31日,**与大志天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大志天成公司代**申报广交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以及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合同总计费用总额133,000元,**在签署本协议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首付款3万元,待中级职称人员准备齐全给企业购买社保后,即支付人才费用5万元,“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合格且已领取资质时,支付本合同所有剩余款项53,000元;如**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大志天成公司可根据**的付款时间,顺延资质的办理周期;**委***天成公司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包含但不限于注册人员相关损失的聘用费用、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大志天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广交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以及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021年4月7日,**(甲方)与大志天成公司(乙方)
签署《补充协议》,载明:“甲乙双方2019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由乙方代甲方申报广交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以及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合同总计费用总额人民币13万元整,甲方已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3万元,2020年1月21日支付4万元,共计7万元整,现资质已全部办理完成,余款6万元甲方未支付。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承担部分社保费用18,000元,甲方需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尾款45,000元,如未收到该款项,乙方采取法律途径强制收回,且诉讼费由甲方予以承担。”《补充协议》签订后,**未按约付款,大志天成公司遂委托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8日,**以锦晨公司的名义与广交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锦晨公司代广交公司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合同费用总计153,000元,费用包括8个中级职称和30个技工及代理费;锦晨公司承诺在广交公司5个建造师和8个中级职称人员社保成功扣款3个月,其他人员配齐,所需资料齐全,双方确认无异议后100天内将资质全面完成办理。
本院认为,大志天成公司与**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后,大志天成公司履行了为广交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以及增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义务,**应依约向大志天成公司支付合同款。**拖欠大志天成公司合同款45,000元至今不付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大志天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45,000元,故**应立即向大志天成公司支付合同款45,000元并自2021年6月16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故本院依法确定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大志天成公司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过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大志天成公司与**签订的《合同》约定胜诉方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均由败诉方承担,故大志天成公司要求**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为**与大志天成公司,广交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大志天成公司要求广交公司支付合同款及逾期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合同款45,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1年6月16日开始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驳回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啸
书 记 员 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