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946号
原告: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海伦春天40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付红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93900林明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59.62元,减半收取计16,579.81元,退原告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579.81元,剩余16,579.81元由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审 判 员     森德木
人民陪审员     李瑞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慧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