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412号
申请人: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付红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旭龙,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7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湖南广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崔 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