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启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1264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启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岳塘路81号1栋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大垅东风二村22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雅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湖南启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被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8月14日,被告湖南启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本院审查作出(2018)湘0304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湖南启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湖南启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18)湘03民辖终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湖南启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本案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18×350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000元(24×3500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五级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126000元(36×3500元);4、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84000元(24×3500元);5、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的伤残津贴4900元;6、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7、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医疗费45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的主张为追索工伤保险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原告***提交的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原告***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经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持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