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民初3595号
原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上大垅东风二村22栋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656277450。
法定代表人:黄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芳,湖南雅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班姝。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西园弄76号1幢2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07743618M。
负责人:曲飞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绿叶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绿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芳及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城宽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绿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施工费欠款39906.7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664.42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29日止,共计1002天,(39906.71元×6%÷360天)×1002天=6664.42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抢修费欠款169219.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259.62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29日止,共计1002天。(169219.3元×6%÷360天)×1002天=28259.62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辅材费欠款10419.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740.01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29日止,共计1002天。(10419.2元×6%÷360天)×1002天=1740.01元,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8日起计算;第2、3项诉讼请求中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均按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其余不变。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依据与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框架协议,承接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的宽带接入新建及抢修工程业务,工程于2016年年底全部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2018年2月,原告与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项目再次进行核对,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6月30日,双方就已经终验合格项目尚有施工费欠款740501.29元、未通过终验项目施工费欠款64322.92元、抢修费欠款224219.3元、辅材费欠款10419.2元。鉴于双方此前合作关系良好,为了能尽快回款,经与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友好协商,就终验合格项目,原告同意豁免部分工程款,并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了《工程款项豁免协议》、《债权债务互抵协议》,豁免金额为应付工程款总额的10%,即双方尚需结算的工程款金额由740501.29元调减为662564.72元,调减后,以上项目累计欠款共计961526.14元。双方结算至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729159.97元(其中抢修费55000元、施工费648228.06元、工程款25931.91元)。2019年11月份,原告就欠款催收事宜向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发律师函,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因对欠款金额有异议,遂于2019年11月26日至27日,通过电子邮件与原告核对欠款金额,最终双方核实确认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19545.21元(其中抢修费欠款169219.3元、施工费欠款39906.71元、辅材费欠款10419.2元),原告数次向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交涉催要欠款,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均以该款项己上报其总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审核中,长城宽带公司未拨款为由予以搪塞。综上所述,原告己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但两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相关法律之规定,故诉至法院。
被告长城宽带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答辩称,欠款金额属实。希望利息减免。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二被告工商登记查询信息;2018年4月3日、8月28日、2019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的邮件截图及附件;2019年11月26-27日原告与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的邮件截图;抢修费、工程款、施工费付款及开票凭证;原告原法定代表人袁进与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员工曹某某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被告长城宽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采信要件,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二被告均未向法庭举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款项豁免协议》约定、豁免金额为应付工程款总额的10%,即双方尚需结算的工程款金额由740501.29元调减为662564.72元,支付进度为本协议生效满30日,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支付原告331282.36元,本协议生效满180日,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支付原告331282.36元等。
再查明,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系被告长城宽带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原告承接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的宽带接入新建及抢修工程业务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多次结算,至2019年11月27日,最终双方核实确认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19545.21元(其中抢修费欠款169219.3元、施工费欠款39906.71元、辅材费欠款10419.2元),至今未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系长城宽带公司开设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诉讼中,被告长城宽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19545.21元(其中抢修费欠款169219.3元、施工费欠款39906.71元、辅材费欠款10419.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39906.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7963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2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晓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