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4034号
原告程兴兵,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马良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甦,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韩艳。
被告唐立勇,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袁进。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张光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兴兵与被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唐立勇、被告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兴兵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兴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开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邵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