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2执保873号 申请人:***,男,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住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9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立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9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