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06民初10106号
原告:方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与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7日正式立案。同年9月27日,原告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