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三亚东锣岛海上游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8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6735),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层9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东锣岛海上游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13827585G),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路12号碧海桂园畔翠堤3号楼1606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东锣岛海上游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诉前调确19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三亚东锣岛海上游乐有限公司应向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323955元、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示惩戒。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