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浦芮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浦某某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浦***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浦***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79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617.64元,执行费28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7日向青岛浦***电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青岛浦***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诉前调解审批表显示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诉讼材料,并进行诉前调解;因调解不成功,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鲁021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综上,因青岛浦***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的执行依据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79号裁决书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