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宿迁九天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泽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泰商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6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人民币5440元,由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1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督促履行。因本院在督促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5月14日、6月18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全国、省级等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开户信息;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及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执行过程中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九天纺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铁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2021年6月18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及执行悬赏、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邮寄回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张铁发出限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泰商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祝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