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834号
申请人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永丰路36号。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67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0588.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588.1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