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683号
原告:福建某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某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