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549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龙,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豪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帝景翰园帝华座9号楼26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YMJC5Y。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北豪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告淮北豪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556.5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告淮北豪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556.5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耿婷
书 记 员 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