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建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3167号
原告:**,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街道大坪绿智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E9TBH89。
法定代表人:杨长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