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616号
申请人:***,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任浩,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池路8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GT2F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任浩、江苏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任浩、江苏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