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64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中、***,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灵璧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江苏东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21187865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99-1幢九层94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光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560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戴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