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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世嘉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金崇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81民初22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