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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南充珑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302民初946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幹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粟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5.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