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681民初1380号
原告:烟台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执行局执行和解中心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