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6民催1号
申请人:山西佳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晓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桂宏,女,山西佳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山西佳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90005328463168,出票日期为2019年09月18日,付款人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收款人为天能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03月18日,出票人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天能化工有限公司、天辰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西佳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佳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在江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芮 雪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查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