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4610号
原告:贵阳云岩凯恒特五交化经营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曹新兰。
委托代理人:尚国泰,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田涌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云岩凯恒特五交化经营部被告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云岩凯恒特五交化经营部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云岩凯恒特五交化经营部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云岩凯恒特五交化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贵阳云岩凯恒特五交化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