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1884号之二
原告:贵州遵义恒贵有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九园国际二期组团D栋4-8-2号。
法定代表人:罗仕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凝,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
原告贵州遵义恒贵有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恒贵有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遵义恒贵有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刁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