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7795号
原告:遵义锦田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长岗村陈家坝组2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M5H13F。
法定代表人:田要明。
被告: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甘平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2594。
法定代表人:田涌。
原告遵义锦田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锦田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遵义锦田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夏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