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鹏达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1424号
原告:贵阳鹏达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滕彩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
法定代表人:田涌,职务不详。
原告贵阳鹏达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贵阳鹏达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鹏达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鹏达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云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