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8民初354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E4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8453841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德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琼0108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3-10号金环大厦24层2单元24G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3)琼0108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对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已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现***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3-10号金环大厦24层2单元24G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