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4民初447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东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以(2024)粤0114民诉前调2054号先行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3月27日转为本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