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302民初2958号 原告: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汽车站以西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33217377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从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CTML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2316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法电优能(金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新华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MA71JYH7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电优能(金昌)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电优能(金昌)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8元,全部退还原告甘肃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