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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4民初9322号 原告:济南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济南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