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祥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大柳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祥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4)洪仲案裁字第0963号裁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南昌仲裁委员会(2024)第0963号裁决书由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