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704民初1405号
原告:广东百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世港一街11号902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5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百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百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百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百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408元,减半收取计8204元,由原告广东百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