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1民初22449号 原告: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13层1301-1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金海大道东侧陈营社区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高科公司)与被告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高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36748元;2、要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了《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是×××煤层气勘探项目,被告委托原告对×××煤层气项目进行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服务内容、施工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争议管辖、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双方于2015年10月签订《×××煤层气项目工期补充协议》,对项目施工工期进行了调整。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煤层气勘探项目结算单》,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项目对实际工程款进行了相应的增减,最终确认总价款为12031748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3236748元。因此,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该案的欠款金额予以认可,但被告不存在拖欠支付工程款的问题。被告一直在与原告协商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因为打的井的产气量一直未能达到要求,但双方关系一直较好,因此被告给原告扣罚钱款和结算就没有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利息的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发票在2015年11月份,但双方实际结算在2016年12月份,因此,现在需要重新换发票,希望双方对此可以协商。对于原告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5日,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该研究院于2017年12月13日更名为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就×××煤层气勘探项目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目标为完成×××区块3口煤层气探井的钻井、录井、测井、固井、射孔、压裂、排采施工;负责9个月的排采作业,实现连续三个月单井平均日产1000立方米以上(如甲方需要,可再延长排采时间,另行计费)。服务内容为确定3口探井井位,编制各井工程施工方案;完成3口探井钻井、录井(参数井要求作气测录井)、测井及固井任务;对1口探井至少两层煤层进行采样、气含量测试、等温吸附试验及煤岩、煤质分析;对1口探井中两层煤层进行注入/压降试井测试,获得煤层渗透率、储层压力、应力梯度、温度等基本参数;完成3口探井的射孔和压裂作业(每井至少二层煤层,如按最终确定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增加或减少压裂煤层,将按附件所列单价相应增减合同价款);3口压裂井中需选出一口井进行压裂裂缝监测;3口压裂井各层压裂前、后需进行井温测试;实施3口探井的排水采气和修井作业(包括井口设备购置和安装),排采时间为9个月,对其中后续6个月甲方参与排采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乙方排采数据需由甲方书面确认,以作为执行本合同第十条的依据;根据3口探井排采结果,提出下一步井位部署建议。工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第二阶段为方案经甲方同意后五个月内;第三阶段为压裂工程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工程进度:第一阶段为完成井位的确定,编制各井井位方案及《×××煤层气项目施工方案》;第二阶段为完成3口井钻井、取芯测试、试井、压裂完井;第三阶段为完成井口设备自动排采作业。工程价款总额:3口井全部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1350万元整(合同价款以单井深1000米、取芯60米、压裂2层次预算,详细费用构成见附件1)。最终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及本合同约定奖罚条款调整结算。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价款支付:钻机进场开钻后3日内支付100万元;3口探井钻井完井(以最后完井时间为准)后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20%;3口探井压裂作业完成(以最后压裂完成时间为准)后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25%;3口井正式开始排采(以最后一口井开始排采时间为准)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20%;排采期满9个月后乙方交井后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10%;项目及结算,乙方提交所有单井资料及正式报告,甲方组织专家最终验收完毕后15日内,双方按工程价款及本合同约定价款调整和奖罚金额结算,结算后20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同时,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产气量奖励和扣罚:乙方在排采作业的9个月内,若单井平均日产气量未满足连续三个月达到1000立方米以上,每口井平均日产气量确认低于1000立方米的部分将以200立方米为1个单位(不足200立方米的按200立方米计算),每确认低于1个单位后,甲方扣罚乙方工程款人民币20万,单井扣款额以单井全部工程款15%为扣款上限;若单井连续三个月平均日产气量超过1000立方米以上,每口井平均日产气量确认超出1000立方米的部分将以200立方米为1个单位(不足200立方米的按200立方米计算),每确认超出1个单位后,甲方奖励乙方工程款人民币20万。单井产气量达到2000立方米为奖励上限。乙方在排采的9个月内,若水位未降低至泵上方50米以内或降低至泵上方50米以内不足三个月,乙方可要求继续观测产气量,观测时间不应超过水位降低至泵上方50米以内后三个月或乙方排采结束后六个月。此期间由甲方负责排采,乙方可派人指导并确认产气量。乙方可将此阶段中产气量作为上述约定款项中的奖罚依据。 2015年10月23日,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大地高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煤层气项目工期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区块煤层气项目(×××井组钻井工程),该项目由大地高科公司承揽,并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了工程服务合同,工程价款暂定1350万元。由于施工工期的变动,故双方商定工期变更:本项目自2014年4月开工,根据施工工作量进度计算,该项施工此阶段的工期延期至2016年7月30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95000元。 2016年12月30日的×××煤层气勘探项目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为12031748元。 庭审中,被告称按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前,原告应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但原告没有提供发票。对此,原告在再次开庭审理时提供了大地高科公司2014年5月29日-2015年11月12日期间开具的编号分别为×××,×××,×××,×××,×××,×××的六张发票,拟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合法的税务发票。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此,被告认可其真实性,承认原告向其提供了税务发票,但提出发票是早开出的,原告应重新开出税务发票。原告认为是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欠付工程款不给,故拒绝被告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工程服务合同》,《×××煤层气项目工期补充协议》,结算单,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作业。施工作业完毕后,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双方之间就涉诉项目进行了有效的结算,结算金额为12031748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另,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为8795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236748元,被告应予给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存在迟延付款的情形,其理应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关于利息的起始时间一节,因双方结算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称双方一直协商,被告不应支付利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重新开具税务发票的意见,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费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三万六千七百四十八元; 二、被告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人民币三百二十三万六千七百四十八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80元,由被告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加拿大英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