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平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亓***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