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24民初74号
原告***,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工业园二期105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