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24民初74号 原告***,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工业园二期105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