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24民初2230号
原告:**,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工业园**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压缩机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