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2财保296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航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渤船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航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渤船机械船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鲁0212财保2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渤船机械船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航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航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渤船机械船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