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天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麻城市天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366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麻城市天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9P62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30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麻城市天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