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4363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麻城市天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9P62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业,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15871347L。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麻城市天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