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903民初1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阜新市新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系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亮,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铁,系该公司新邱供热管理所所长。

原告***诉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王春林、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刘宇亮、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诉讼代理人沙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1日,原告与阜新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位于新邱区网点作为仓库使用,此房屋在竣工后始终未办理开通供热,室外125供热主管道处于离断状态。2019年夏季,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原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供热管线改造工程,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租赁房屋室外处于离断的供热管道擅自接通,导致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在2019年11月3日进行注水供暖时,造成原告租赁房屋内供热管线跑水,使得原告存放于房屋内临膜包装纸及祭祀用纸被水浸泡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认为租赁房屋供热管线跑水是由于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供热管线图纸施工,未与原告及供热公司核实原告租赁房屋处于停止供热状态,擅自接通处于离断的供热管道导致,同时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在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后未能严格验收,在进行冬季供热时未能检查供热管线,未能提前通知原告处于离断的供热管段己接通的事实,对本案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故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为: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无责任,只是按照签合同时的发包方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负责室外地沟的供热管路的改造,并未对原告***租赁房屋的室内的管道进行改造,屋内情况我方不知道。管线跑水后,我方即派人进屋查看,当时,屋里有四个供热管线,其中三个有阀门,一个没有阀门,跑水就是出自于没有阀门的管线。

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辩称,原告***租赁的涉案房屋没有供热设施,并且供热管道产权归新邱区人民政府所有,管理验收也都归新邱区人民政府,谁改造谁验收,对此,我方不负责。另外,新邱区人民政府在工程改造前也未与我方联系,改造的整个过程我方不清楚,在工程结束后我方无权利亦无义务进行验收。原告***租赁的房屋在改造前未漏过水,改造后却漏水了,我方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关于注水通知,我方已经张贴公示了,因为原告与我方无协议及供热本,我方没有义务通知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原告***与阜新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阜新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新邱区的网点租赁给原告***作为仓库使用。2019年9月10日,阜新市新邱区财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阜新市新邱区“三供一业”物业改造-街基小区64#、65#供暖管线、排水管线、楼顶防水、外墙保温工程予以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派人进入现场施工。2019年11月3日,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进行注水供暖时,原告租赁的上述房屋,因屋内供热管线跑水,使得原告存放于房屋内临膜包装纸及祭祀用纸被水浸泡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管线跑水后,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派人进屋查看,当时,屋里有四个供热管线,其中三个有阀门,一个没有阀门,跑水系出自于没有阀门的管线。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租赁屋内临膜包装纸及祭祀用纸损失价格和将上述纸张从库房搬出的运输费价格申请了评估,经辽宁天力渤海房地产土地资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50,450.00元,鉴定费用3,000.00元。另查明,原告***租用的上述库房在竣工后始终未办理开通供热,室外供热主管道在此次施工前处于离断状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照片、评估报告、评估票据以及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提供的供热管线设施产权界定协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阜新市新邱区“三供一业”物业改造-街基小区64#、65#楼供暖管线工程进行施工时,未经核实即将处于停止供热状态的原告***租赁的房屋室外供热管道擅自接通,导致原告***租赁屋内供热管道跑水,进而财产被浸泡,其未尽到谨慎施工的义务,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对自己占有、使用、管理的租赁屋内的供热管线未及时检查更新维修,致使屋内一根供热管因未安装阀门跑水,对本案的财产损害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考虑原告***与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损害发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余下的30%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并未参与此次施工,对该过程并不知情,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53,450元(其中:1.财产损失50,450.00元;2.鉴定费3,000.00元)的70%即37,415.00元;原告***自行承担经济损失53,450元的30%即16,0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1.84元,由原告***负担95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景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齐红伟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