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民初959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张敏。
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冬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