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山中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山中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30937号 原告: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上海开山中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山中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鑫宝煤化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