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828民初1168号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等78人(名某)。 被告诉讼代表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诉讼代表人:***,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1308251*********。 被告诉讼代表人:***,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1326271*********。 被告***、***等78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告: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某某第三公司)与被告***、***、***、***、***、***、***、***、***、***、***、***、***、***、***、***、***、***、***、***、***、***、***、***、***、***、***、***、***、***、***、***、***、***、***、***、***、***、***、***、***、***、***、***、***、***、***、***、***、***、***、***、***、***、***、***、***、***、***、***、***、***国甲、***武、***强、***维、***赫、***国乙、***义、***、***、***、***、***、***、***、姜***、***、***、承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等78人的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等78人支付工资14849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2月被告***、***等78人以申请人身份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理由为原告将承包的“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220KV送出工程”分包给被告山东某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公司分包给被告青岛某某公司,被告青岛某某公司又分包给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被告***、***等78人与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求原告向其支付工资1484915元,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围劳人仲裁字【2024】第229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被告***、***等78人的请求。原告认为仲裁裁决错误,仲裁委在被告***、***等78人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标准等证据的情况下,既没有审理查明被告***、***等78人的身份是否适格,也没有审理欠付工资的具体数额,就直接裁决原告向被告***、***等78人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理由如下:仲裁程序中,被告***、***等78人既没有提供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被告***、***等78人的身份信息,无法证明该78名被告的身份,也不能证明被告***、***等78人系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雇佣并实际在案涉项目中进行劳动的事实,仲裁委没有查明以上事实就武断的认定被告***、***等78人为案涉项目农民工无事实依据。围劳人仲裁字【2024】第22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欠付工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庭审中没有审理查明案涉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人数、工种及日薪标准,并且在仲裁各方均对考勤真实性存疑并出示相反证据后,仲裁庭依然没有审理相关问题,直接支持了被告***、***等78人的请求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等78人与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有相互串通的嫌疑。被告***、***等78人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虽然有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的签章,但作为直接用工的主体,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不支付被告***、***等78人工资,导致被告***、***等78人直接向原告主张,其应该如实向原告披露实际用工的人数、工种、工资数额等。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不仅未向原告披露以上情况,在仲裁过程中,当原告需要核实以上情况时,其在没有核对被告***、***等78人提交材料的情况下,全部认可。原告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二者串通。被告山东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函,承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所有责任均由其承担,但是仲裁裁决书并没有裁决原告向其追偿,而是向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的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追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等78人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应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清偿被告***、***等78名农民工工资。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系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220kv送出工程的分包单位,其在施工过程中招用被告***、***等78名农民工提供劳动,现仍拖欠1484915.00元农民工工资未支付,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作为案涉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其负有对分包单位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现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已经确认拖欠被告***、***等78名农民工工资数额为1484915.00元,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对分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实名制,亦没有代发分包单位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对拖欠的被告***、***等78名农民工资给予清偿。 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220KV送出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总包公司中标该工程后,将工程中的线路输出基础施工和铁塔组立、架线等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山东某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公司又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青岛某某公司,我公司是从被告青岛某某公司处分包的该部分工程,我公司是线路输出基础施工和部分铁塔组立、架线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被告青岛某某公司拖欠我单位巨额施工费,造成我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被告***、***等78名农民工工资1484915.00元,我公司已经核对了被告***、***等人的出勤及施工资料,对拖欠的工资数额无异议。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工程分包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其应对我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被告青岛某某公司拖欠我公司巨额施工费用,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于由总承包单位清偿的农民工工资,我公司同意按法定程序处理,故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某某公司辩称,我公司将分包的全部工程款项交付给被告青岛某某公司,我公司未参与实际管理,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我公司不清楚。 被告青岛某某公司辩称,仲裁裁决所裁决的被告***、***等78人主张的事实与金额与实际不符,为不真实的陈述,被告***、***等78人所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内容与实际情况也是不符,因考勤表无本人的签字,无法证明考勤表为被告***、***等78人每人都认可的出勤天数,上述两个考勤表和工资表是虚假的证据,因其不真实的陈述最终损害被告青岛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对工人工资及实名制管理负直接的责任,因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被告青岛某某公司无法监管,工人工资的费用应由其单独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4年6月15日,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中标了“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220KV送出工程EPC总承包工程”,系该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塞韵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双方签订了《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220KV送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同订立时间为空,未写日期。 2024年9月,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将其承包的“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工程220KV外送线路工程”分包给被告山东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工程220KV外送线路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9月30日。分包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总价18897900.60元,价款中包含2.5%安全投入费,合同签订地为山东青岛。同时被告山东某某公司为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出具了《分包商无索赔声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函》。 2024年,被告山东某某公司将其分包的“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220KV外送线路工程”全部工程分包给被告青岛某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公司称未参与实际管理。 2024年7月,被告青岛某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签订《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送出线路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220KV送出线路基础施工(包含混凝土),铁塔组立,架线,所有材料搬运,接地安装施工,基础护壁(钢筋、地脚螺栓、铁塔、导线、光缆、金具由青岛某某公司提供)。分包合同价款暂定总价(含税)4683845.00元,具体结算金额根据施工工程量清单据实结算。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9月25日。合同订立地点河北围场。被告青岛某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共同盖章出具了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220KV送出工程线路工程清单,施工合计金额4683845.00元。 被告***、***等78人系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通过被告***、***招录,自2024年7月起,在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分包的围场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风电100MW)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提供劳动,从事掏挖基础坑、钢筋安装、混凝土浇筑、地门接地装置等基础工作,工资因工种和赶工期等原因由双方约定为每人每日240.00元至800.00元不等,平时工作由***对班组长进行管理,再由班组长对各组工人进行管理。工作期间,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未支付原告工资,共拖欠被告***、***等78人工资合计1484915.00元,有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表、考勤表予以证实。 另查明,2024年12月24日,(申请人)***、***等78人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对拖欠(申请人)***、***等78人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责令其向(申请人)***、***等78人支付工资1484915.00元。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围劳人仲裁字【2024】第2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申请人)***、***等78人工资1484915.00元.仲裁裁决书向原被告送达后,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青岛某某公司亦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另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诉辩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用工者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关于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是否应支付被告***、***等78人劳务费问题。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等78人之间虽未明确签订劳务合同,但双方就被告***、***等78人为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提供劳务一事达成合意,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等78人履行了为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提供劳务的义务,但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并未向被告***、***等78人支付劳动报酬,属违法行为,故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具有支付被告***、***等78人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关于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但在本案中,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单位,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山东某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公司分包给被告青岛某某公司,被告青岛某某公司分包给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雇佣被告***、***等78人提供劳务,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未及时向被告***、***等78人给付劳务费,导致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拖欠被告***、***等78人农民工工资。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好监督责任,导致案涉宫成多次转包,负有过错。因此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应对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拖欠被告***、***等78人的工资负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如果原告山东某某第三公司最终实际先行承担了上述付款责任,其有权向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国甲、***武、***强、***维、***赫、***国乙、***义、***、***、***、***、***、***、***、姜***、***、***工资款合计1484915.00元; 二、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其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承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告***、***等78名被告名单如下: 被告:***,男,1964年8月4口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广发永村双庙北沟35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200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青石拉村一组五号。身份证号1308262*********。 被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郭家湾乡梨树甸村杨树沟44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兴城市药王庙乡三头村三头沟屯24号。身份证号21148119********。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13组527号。身份证号1308211*********。 被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大河西村六组五号。身份证号1308261*********。 被告:***,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五组85号。身份证号1308211*********。 被告:***,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广发永村双庙南沟20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广发永村广发永171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5组84号。身份证号1308211*********。 被告:***,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大河西村六组18号。身份证号1326271*********。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承粟路惠民花园2期7号楼3单元362号。身份证号1308211*********。 被告:***,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大下营村3组43号。身份证号1308261*********。 被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大下营村3组43号。身份证号1326271*********。 被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1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小梁村河西街一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广发永村双庙北沟26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广发永村双庙57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西屯村八组99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东屯村国路西120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龙宝峪村龙前组85号。身份证号21032319********。 被告:***,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三营村4组184号。身份证号1326271*********。 被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汤池村孟中组32号。身份证号21032319********。 被告:***,男,满族,农民,1993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青石拉村二组五号。身份证号13082619930920363x 被告:***,男,满族,农民,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龙头山村西沟36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青石拉村二组3号。身份证号1326271*********。 被告:***,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长乐沟村二组13号。身份证号1308211*********。 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西屯村8组192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龙宝峪村龙后组19号。身份证号21032319********。 被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龙宝峪村龙前组32号。身份证号21032319********。 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土布岱街91号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秋窝村318号。身份证号1308021*********。 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萝卜营村一号。身份证号1308251*********。 被告:***,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外沟门乡青石砬村六组13号。身份证号1326271*********。 被告:***,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场围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伙房乡任家营村营子4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下伙房乡任家营村营子24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清河镇松树台村3组159号。身份证号1326241*********。 被告:***,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小梁村河西17号。身份证号1308251*********。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胡家堡村蒲家沟组45号。身份证号21062219********。 被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胡家堡村蒲家沟组17号。身份证号21032319********。 被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汤头沟村小沟门4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道沟乡二道沟村前街二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2002年2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道沟乡二道沟村前街2号。身份证号130828200202××××. 被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茨达镇跃进村下元宝山组37号。身份证号51342419********。 被告:***,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广发永村双庙北沟22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车道沟村东阳家八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付营子乡三成店村38号。身份证号1326261*********。 被告:***,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梁前村一组23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梁前村1组18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茨达镇新胜村3组43号。身份证号51342419********。 被告:***,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汤头沟村小沟1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汤头沟村老窝铺18号。身份证号1308251*********。 被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永和栈村下广德号83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永和栈村下广德号82号。身份证号1308281*********。 被告:***,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梁前村200号。身份证号1308251*********。 被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广发永村二登皋110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道沟乡二道沟村头道沟河西48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茅兰沟满族蒙古族乡烧锅营子村18组719号。身份证号1326241*********。 被告:***,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茅兰沟满族蒙古族乡烧锅营子村18组719号。身份证号1308231*********。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岔沟乡致和堂村11组32号。身份证号1308211*********。 被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黄土梁子镇黄土梁子村11组七号。身份证号1308231*********。 被告:***国甲,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永和栈村下广德号62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武,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汤头沟村老窝铺10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强,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岔沟乡岔沟村13组28号。身份证号1308211*********。 被告:***维,男,汉族,农民,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吉下村小场院15号,身份证号1308281*********。 被告:***赫,男,满族,农民,2001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道沟乡二道沟村中街15号,身份证号1308282*********。 被告:***国乙,男,汉族,农民,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南路1095号,身份证号1504281*********。 被告:***义,男,满族,农民,1956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道沟乡二道沟村中街14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满族,农民,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汤头沟村大沟门65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女,满族,农民,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新乐营31号,身份证号1308281*********。 被告:***,男,汉族,农民,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碑亭子村新乐营31号,身份证号1326291*********。 被告:***,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新乐营31号。身份证号1308281*********。 被告:***,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茨达镇新华村关家湾组19号。身份证号51342419********。 被告:***,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茨达镇新华村关家湾组19号。身份证号51342419********。 被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梁前村一组44号。身份证号,1326281*********。 被告:姜***,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汤头沟村小沟门82号。身份证号1308251*********。 被告:***,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岔沟乡岔沟村8组六号一室,身份证号1308211*********。 被告:***,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永和栈村下广德号82号。身份证号1326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