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569号
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陕0103财保31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27,00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现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续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陕0103财保205号民事裁定书及移转函准许申请人的续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27,000元。
二、续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