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天旭街。
法定代表人:刘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玉英,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继丹,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作出的(2019)黑1181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612,106.00元。因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上述部门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二、经查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安市不动产部门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现名下的房屋已抵押或被另案查封中。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已抵押或被另案查封中。本案应执行标的数额为612,106.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612,106.00元(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1181执10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长俊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王海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