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2943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7269071462,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1088号凯利广场西区5号楼第1-3层西5-20。
法定代表人:刘哲,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551310347W,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学府21#楼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鄢行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刘 亮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