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财保235号
申请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英,该公司北安地区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鄢行增,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勤政路以西、企业路以东,西南街以南、百货批发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87289平方米,申请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唐玉英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担保人唐玉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东直街支行个人定期存单、担保人孙罡单独所有坐落于某小区B栋住宅楼000112室,建筑面积364.84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孙罡单独所有坐落于某小区B栋住宅楼000112室,建筑面积364.84平方米房屋,期限为36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