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至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