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1民初2430号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安达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10,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4日,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达市欧陆大酒店综合装修装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安达市欧陆大酒店综合装修装饰工程;工程规模:大酒店室内外高级装修718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受委托方负责大酒店综合装修装饰监理工作;合同期限: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6月1日。在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约定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50,000.00元(合同期内),合同签订日支付80,000.00元。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派5人担任此项监理工作,因原材料等问题工程延期。2012年8月2日,**将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轰出欧陆大酒店工地,不给剩余监理费。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多次索要110,000.00元监理费(合同内差70,000.00元,合同外延期两个月40,000.00元),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监理费1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因安达市昊天化工有限公司在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丧失了主体资格,经本院释明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否变更被告后,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