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民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南6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7元,减半收取15,304元,由大庆市龙凤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